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六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編號│股票發行公司│股東姓名│股票號碼│股數│金額│備考│├──┼─────────┼─────────┼───────────┼─────────┼────────┼──┤│1│大順綜合證券股份有│甲○○│77-ND-07001│1000│壹萬元││││限公司││0630││││├──┼─────────┼─────────┼───────────┼─────────┼────────┼──┤│2│大順綜合證券股份有│甲○○│83-NX-00001│65│壹萬元││││限公司││880││││├──┼─────────┼─────────┼───────────┼─────────┼────────┼──┤│3│大順綜合證券股份有│甲○○│84-NX-00039│133│壹萬元││││限公司││93││││├──┼─────────┼─────────┼───────────┼─────────┼────────┼──┤│4│大順綜合證券股份有│甲○○│86-NX-00005│111│壹萬元││││限公司││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