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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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鈺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向台灣銀行營業部查詢,上述支票迄無人提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臺灣銀行營業部│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肆萬陸仟元│0000000││││限公司信義分行││││││├─┼─────────┼─────────┼───────────┼─────────┼────────┼──┤│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臺灣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二月八日│壹拾陸萬元│0000000││││限公司信義分行││││││├─┼─────────┼─────────┼───────────┼─────────┼────────┼──┤│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臺灣銀行營業部│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參萬陸仟元│0000000││││限公司信義分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