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 陳葉俗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肆萬叁仟柒佰叁拾叁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肆佰陸拾元陸角,折合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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