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連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受刑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連撤緩字第一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
(現於金門監獄連江分監執行中)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九十一年度連偵字第一二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連簡字第三十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更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一年度連簡字第五十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