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聲減丙1109),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
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所犯如附表編號5.6.7.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罰金新臺幣1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1.2.3.及5.6.7.所列之罪,均經分別判處如附表1.2.3.5.6.7.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2.3.與附表編號5.6.7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