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聲減甲1025),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
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所犯如附表編號6.7.8.9.10.11.12.13.14.15.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依附表表列編號1.2.3.4.5.號與附表表列編號6.7.8.9.10.11.12.
13.14.15.號;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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