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3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2月23日凌晨2時許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苗交簡字第198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60號),判處拘役54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