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85號原告甲○○
3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5日合法通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為證(見卷第17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頁為證,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