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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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5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之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8月18日起至133年8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乙○○於①②93年8月27日③94年3月30日向聲請
人借用①1,390,000元②110,000元③1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3年8月27日②100年8月27日③101年3月30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另相對人乙○○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借款額度④20,000元,借款期間為1年,每次期滿前經聲請人書面同意,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分別自①98年8月28日②98年8月27日③④98年9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436,81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1件、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1件、增補契約書影本1件、個人信貸借據暨約定書影本1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125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永康市○○○段│1388│建│3,636.05│100000分之319│└──┴───┴────┴───┴──┴─┴────┴───────┘┌─────────────────────────────────────┐│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25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9│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17層樓房│74│74│平│鋼筋│5.│平│全部│││50│復華三街90巷│康市永和│鋼筋混凝│.5│.5│方│混凝│69│方│││││16號6樓之2│段1388地│土造│5│5│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永和段218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永和段219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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