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031號異議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異議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婕琪 (原名 林秋美 )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0月3日100年度司促字第21031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異議人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聲明異議略以:異議人業於期限內具狀補正,卻遭裁定駁回,爰更正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並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以未依裁定意旨補正為由,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該裁定於同年10月6日送達異議人,而異議人則於同年10月13日具狀異議,請求更正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核其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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