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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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530號原告 黃世宏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複代理人 蔡靜娟 律師被告 林奕僙 訴訟代理人 黃陽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曹瓊文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5530 號裁定(100.10.19)[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 訴 字第 5530 號(100.11.2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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