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39號聲請人 溫錫炤榮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林春枝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榮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於本件聲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聲請人應提出簿冊保管文件清冊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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