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聲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四八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一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律師 柯開運 為上訴人甲○○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上訴人以其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茲審查其所提出之證件,可認為真實。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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