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聲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四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賢 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事件,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林樹賢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鄭玉山法官徐璧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