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附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附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台附字第九八號
上訴人甲○○(原告)訴訟代理人 馬世英 律師被上訴人(被告)壬○○○
己○○○乙○○○
丙○○戊○○○
庚○○
辛○○
丁○○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至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乃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即被告壬○○○等八人無罪,因而駁回上訴人即原告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則刑事判決既非合法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張淳淙法官林永茂法官蕭仰歸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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