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7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七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五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單陸張、大小樂透及六合獎開獎號碼單陸張、廣告報紙壹張、空白簽單肆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城仔頂四號旁財神爺土地公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六合彩」賭博,以港式「六合彩」之賭博方式供賭客簽賭,後一至四九號碼中選取號碼簽賭,選二個號碼為一注簽賭者為二星;選三個號碼為一注簽賭者為三星,約定賭客每簽二星或三星一支之賭金為新台幣(下同)八十元,再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如所選之號碼中獎,中二星一支可得五千五百元,中三星可得五萬五千元之方式供賭客簽賭。旋於上開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賭博用之簽單六張、大小樂透及六合彩開獎號碼單六張、六合彩明牌廣告報紙一張、空白簽單四本。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我是廟公,扣案之物都是放在桌上的,是其他人在桌上亂寫的,我不識字,當時有、六人在場, 小鳳 約四十多歲,她表示要簽,但是沒有人來收,那女的說她是要報給我簽的,八萬五千元是從我機車行李箱拿出來的,是會計 呂芳德 寄放我那裡,要我拿給搭鐵皮的 黃明閔 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偵訊中已坦承扣案之簽單及空白簽單四本都是伊所有,而扣案之簽單六張,其上均係二個為一組之數字,每張均為不同筆跡,顯係不同之人書寫,且其中載有「小鳳」之簽單,其上載有港號字樣,上開簽單均係於被告上衣口袋所查獲,被告坦承係小鳳所簽,於為警查獲時,且試圖將簽單放入口中咬碎滅跡,顯見其畏罪情虛,另一張簽單載明簽寫日期為二月二十四日,金額為一千六百元,並有一「港」字,顯係他人所簽港式簽單。又被告持有空白簽單四本,而空白簽單係組頭提供簽賭之人簽賭之用,被告如僅係簽賭之人,實不必大費周章準備空白簽單,被告既有提供空白簽單供人簽賭,且有收集他人簽單之行為,其有聚眾賭博之行為,堪予認定。
(二)扣案之八萬五千元係自被告所有機車行李箱內取出,業據警詢載明。被告辯稱係受寄之工程款乙節,證人即永興宮會計呂芳德到庭證稱:因為土地公廟會漏水,需要八萬五千元的修理費,我在查獲當天有交八萬五千元給被告保管,是要交工程費的,錢是廟的委員樂捐的等語;證人黃明閔到庭證稱:伊是鐵工,被告找我承包土地公廟屋頂搭鐵皮的工程,打地基、工錢及材料錢共八萬五千元等語;證人 邱武男 供稱:伊是永興宮委員,他們說永興宮的屋頂會漏水,要搭鐵皮,要各委員各拿出一點錢來修理,我樂捐二萬元等語,三人之證言互核相符,尚堪採信,不能遽認係經營六合彩之賭資,不在應沒收之列,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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