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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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六三五號),本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偽造文書案及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前往新竹市清華大學內生命科學二館二樓,按下自動門之開關,無故進入生命科學院院長辦公室,未向院長之秘書或助理表明欲拜訪院長即告訴人甲○○之意,即未經許可,無故進入告訴人甲○○之辦公室內,經院長甲○○及助理小姐 楊秀蘭 發現後,被告乙○○則以佯稱欲找「 李平江 」主任為由予以掩飾,告訴人甲○○於是請校警報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案件,公訴人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罪,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認罪,並同意當庭拍照二幀,一幀交付告訴人帶回,並承諾爾後絕不到校而無故侵入告訴人辦公室,告訴人甲○○亦表明願意原諒被告乙○○,希望被告乙○○可以履行承諾,不再無故侵入他人辦公室之情,告訴人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及筆錄載明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法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高敏俐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鄭明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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