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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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八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八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確定(九十三年執字第八一四號)。茲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上開二案判決書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八六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