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87號聲請人華雲牙科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黃柄縉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9年12月17日│50,000元│PQ0000000││││行 郭淑美 │行│││││├──┼─────────┼─────────┼───────────┼─────────┼────────┼──┤│002│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台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9年12月17日│25,000元│PQ0000000││││行郭淑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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