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20號原告 王唯圃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年重訴字第32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具狀表明上訴理由,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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