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66號原告 賴守謙
賴進燦 賴長江 賴長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 律師被告 王莉羚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複代理人 林婉靜 律師被告 胡麗瓊 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 律師複代理人 徐瑞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八項關於「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 陸拾肆元 為被告胡麗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胡麗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肆萬元為被告胡麗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胡麗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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