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5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仁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玖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零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