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62號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海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昌益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