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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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林秀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德盛玩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或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法上之權利義務有所主張,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現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核定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