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素行良好,前未曾受有期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一紙在卷足憑,經此教訓今後應益知慎戒,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本案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四年,用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黃小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附錄法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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