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溫瑞鳳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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