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4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449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被告 張依萍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44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0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羅郁棣

書記官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210元,及其中新臺幣38,051元自民國

97年6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周玉茹

           法 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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