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98號具保人乙○○被告甲○○
原住臺中縣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甲○○於該案本院審理中,經傳喚無著,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具保人乙○○於96年2月13日到庭亦表示伊不知被告去向,致未能偕同被告到庭,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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