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陳健華 送達代收人 黃淑如 被告 蔡子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9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怡珊法官周莉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