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68號原告0000-000000(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之母(地址詳卷)
0000-000000之父(地址詳卷)被告乙○○
甲○○丁○○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6年度侵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