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5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許芝瓈 被告 詹建輝
詹杏珠 詹金碧 詹素珍 詹雲龍 詹玉章 詹文瑞 陳詹桂美詹淑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國聖 被告 游采潔
游雅惠 游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姓名欄內之「 陳詹貴美 」,應更正為「陳詹桂美」。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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