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小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盈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佳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至多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吳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