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淑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37號、100年度執字第10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淑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淑卿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顏淑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16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99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附表:受刑人顏淑卿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5年2月│││(共4次)││(共14次)│├────────┼─────────┼─────────┼─────────┤│犯罪日期│97.08.17、97.10.01│97.12.27│97.12.17、97.12.09│││97.12.20、97.12.27││97.12.10、97.12.12│││││97.12.13、97.12.14│││││97.12.17、97.12.24│││││97.12.14、97.12.15│││││97.12.16、97.12.17│││││97.12.25、97.12.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撤緩│臺中地檢99年度撤緩│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39號│偵字第39號│第970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64│100年度訴緝字第164│98年度上訴字第199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0.06.07│100.06.07│99.03.1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554號(程序駁回)│1554號(程序駁回)│4630號││││││││├────┼─────────┼─────────┼─────────┤││判決│100.08.15│100.08.15│100.08.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433號│字第10433號│字第10675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編號1、2已定應執行│編號3、4已定應執行│││2年4月│2年4月│刑16年8月│││執行中(100.08.15│執行中(100.08.15│執行中(102.11.13│││至102.11.12)│至102.11.12)│至119.06.18)│└────────┴─────────┴─────────┴─────────┘┌────────┬─────────┬─────────┬─────────┐│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7.12.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偵字第││││年度案號│9706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93││││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9.03.16│││├───┼────┼─────────┼─────────┼─────────┤││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判決││4630號││││││││││├────┼─────────┼─────────┼─────────┤││判決│100.08.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675號│││││編號3、4已定應執行│││││16年8月│││││執行中(102.11.13│││││至1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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