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裁判案由:給付貨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吉利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陞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577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