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96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程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96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劉紀君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肆仟壹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劉紀君
法官莊政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