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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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414號
原 告 林麗雯
被 告 余爵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7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被告則辯稱:原告尚積欠被告
服務報酬及代墊費用共新臺幣(下同)78,600元,且原告於
網站上留言公然侮辱被告,侵害被告名譽權,被告已起訴請
求原告給付78,600元及賠償500,000元,被告主張以上開債
權與系爭票款債務互為抵銷等語。查被告已向本院提起民事
訴訟,現由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778號(案由為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等)審理中乙節,經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誤,故本
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778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