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劉光正
一、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清揚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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