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原花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原花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建福
上列上訴人與 周念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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