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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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 黃新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宏英 、 溫祖馨 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苗栗市○○○段下南勢坑小段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溫宏英、溫祖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占用之現況照片。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