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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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325號聲請人 張梁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聖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