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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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王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洺鉉 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如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車輛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