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王振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洺鉉 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如民事起訴狀附表所示車輛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書記官金雅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