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287號聲請人 許崇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德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㈡查報票號TS045931號本票之付款地「統一證券公司」之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