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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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73號原告 李若華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被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吳思華 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 郭傳賢 律師」記載,應更正為「郭賢傳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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