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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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平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平國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5月26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許凱傑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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