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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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50號
104年度聲字第1062號104年度聲字第1063號異議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050號、第1062號、第10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雖於同法第484條至第486條定有得聲明異議之規定,但當事人聲明異議仍須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否則法院應予駁回。
二、本件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04年12月16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1050號、第1062號、第1063號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明異議。惟查系爭裁定各案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均未逾新臺幣150萬元,系爭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抗告,且系爭裁定為本院合議庭駁回異議人關於法官迴避之聲請,並非對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裁定,或受命、受託法官之裁定,亦非抗告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但書、第485條第1項但書、第4項後段、第486條第2項但書所定得提出異議之範疇,異議人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任正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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