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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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563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菭樹 代理人 陳振盛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侯耀濱 、南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對債務人侯耀濱之債權移轉通知函及其通知函之回執。
二、提出債務人南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侯耀濱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