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五號
原告乙○○
丁○○己○○甲○○戊○○丙○○右原告與被告庚○○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貳拾貳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