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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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297號

原告 李季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恩利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街000巷0○0號、同巷3之3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依卷附系爭建物房屋稅籍證明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7,850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615,700元×持分比率1/2=307,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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