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小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71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被告 鄭茹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232元,及其中新台幣31,040元部分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1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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