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71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施鍠瑋
被告 鄭茹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2,232元,及其中新台幣31,040元部分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1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