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4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原姓名: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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